為落實新冠病毒疫苗“應接盡接” 的接種策略,
解決受種人員和接種人員在禁忌癥把握方面的一些模糊認識,
減少因禁忌癥把握不當造成的受眾人員流失和醫(yī)患矛盾,
按照國家衛(wèi)健委發(fā)布的《新冠病毒疫苗接種技術指南(第一版)》
及知情同意書和疫苗說明書的內容
對新冠疫苗接種的禁忌癥及相關問題
進行了進一步梳理和明確,
1. 既往接種疫苗出現嚴重過敏反應者(如急性過敏反應、血管神經性水腫、呼吸困難等)不能接種。
2. 對疫苗成分及輔料過敏者不能接種,滅活新冠疫苗輔料主要包括:磷酸氫二鈉、氯化鈉、磷酸二氫鈉、氫氧化鋁。
3. 對塵螨、食物(雞蛋、花生、海鮮、芒果)、花粉、酒精、青霉素、頭孢或者其他藥物過敏,可以接種。
4. 任何原因(感冒、傷口感染、局部炎癥)引起的發(fā)熱(腋下體溫≥37.3℃),暫緩接種。
5. 痛風發(fā)作、重感冒、心梗、腦梗等疾病急性發(fā)作期,暫緩接種。
6. 心臟病、冠心病,冠狀動脈粥樣硬化等疾病,不是急性發(fā)作期,可以接種。
7. 健康狀況穩(wěn)定,藥物控制良好的慢性病人群不作為新冠疫苗接種禁忌人群,建議接種。
8. 慢性疾病的急性發(fā)作期,或未控制的嚴重慢性病患者,不能接種。
9. 高血壓藥物控制穩(wěn)定,血壓低于160/100mmHg,可以接種。
10. 糖尿病藥物控制穩(wěn)定,空腹血糖≤13.9mmol/L,可以接種。
16. 肺結核不是活動期,可以接種。
17. 銀屑病非膿皰型等急性類型,可以接種。
18. 慢阻肺非急性發(fā)作期,無明顯咳喘,可以接種。
19. 強直性脊柱炎無急性疼痛表現,可以接種。
20. 抑郁癥藥物控制良好,生活工作如常,可以接種。
21. 用于治療糖尿病的各種藥物(包括注射胰島素),均不作為疫苗接種的禁忌。
22. 惡性腫瘤患者手術前后,正在進行化療、放療期間,暫緩接種。
23. 免疫系統(tǒng)疾病(系統(tǒng)性紅斑狼瘡、類風濕關節(jié)炎、強直性脊柱炎、干燥綜合征等等)總體原則是謹慎接種,一般來說, 在病情穩(wěn)定時可以接種新冠滅活疫苗和重組亞單位疫苗。
24. 惡性腫瘤術后超過三年,不再進行放化療;腎病綜合征;腎移植后吃免疫抑制藥物;艾滋病患者、HIV 感染者,建議接種滅活疫苗和重組亞單位疫苗。
25. 患有未控制的癲癇和其他嚴重神經系統(tǒng)疾病者(如橫貫性脊髓炎、格林巴利綜合癥、脫髓鞘疾病等)暫緩接種。
26. 月經期、備孕期、哺乳期可以接種,并且繼續(xù)哺乳。
27. 妊娠期不能接種。
28. 接種后發(fā)現懷孕不需要終止妊娠,建議做好孕期檢查和隨訪。
29. 男性不存在因備孕不能接種新冠疫苗的問題。
30. 新冠疫苗不推薦與其他疫苗同時接種。其他疫苗與新冠疫苗的接種間隔應大于 14 天。
31. 任何情況下,當因動物致傷、外傷等原因需接種狂犬病疫苗、破傷風疫苗、狂犬病免疫球蛋白、破傷風免疫球蛋白時, 不考慮間隔,優(yōu)先接種上述疫苗和免疫球蛋白。
32. 如果先接種了狂犬疫苗、破傷風疫苗、狂犬病免疫球蛋白、破傷風免疫球蛋白等,需先完成上述疫苗最后一針接種,間隔 14 天后可以接種新冠疫苗。
33. 注射人免疫球蛋白者應至少間隔1個月以上接種本疫苗, 以免影響免疫效果。
34. 既往新冠肺炎病毒感染者(患者或無癥狀感染者),在充分告知基礎上,可在6個月后接種1劑新冠疫苗。
35. 在疫苗接種前無需開展新冠病毒核酸及抗體檢測。
36. 接種后也不建議常規(guī)檢測抗體作為免疫成功與否的依據。
37. 現階段建議用同一個疫苗產品完成接種。
38. 如遇本市疫苗無法繼續(xù)供應、或者異地接種等特殊情況, 無法用同一個疫苗產品完成接種時,可采用相同種類的其他生產企業(yè)的疫苗產品完成接種(比如中生北京所、中生武漢所、科興中維替換)。
39. 滅活疫苗需要接種2劑,未按程序完成者,建議盡早補種。免疫程序無需重新開始,補種完成2劑即可。
40. 滅活疫苗在14-21天完成2劑接種的,無需補種。
41. 現階段暫不推薦加強免疫。滅活疫苗按照程序完成兩針,不再加強。
42. 其他情況請垂詢接種點醫(yī)生。